时间:2025/1/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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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企业管理中,经常遇到员工离职时还没有休年休假,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此时,应该怎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小案例

案例1

年7月1日,甲参加工作。

年3月10日,甲入职A公司,月工资为元,每周工作5天。

年8月20日,甲从A公司离职。

甲离职时,年的年假已休,年的年假未休。

问:甲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答:.32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年休假天数

计算“年休假天数”时,应当从“参加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甲年7月1日参加工作,截至离职时的年8月20日,已满6年但未满10年。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作不足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未休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天数,要按“当年已过天数”进行折算。

甲离职前,年的“当年已过天数”是天。(注:从年1月1日计算至年8月20日,共天)

所以,未休年休假天数=5天×/=3.17取整数=3天。

(注:这里是直接取整数,不是四舍五入。假设此处算出来的是3.99天,也要按3天计算。)

(3)日工资

甲的日工资为,÷21.75=.72元;

(4)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的%计算

注:根据相关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日工资的%计算。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已按正常月薪支付工资,即已经支付了%的工资,所以此时只需另行支付%的工资即可。

因此,甲离职时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72×3天×%=.32元。

案例2

年7月1日,甲参加工作。

年3月10日,甲入职A公司,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元、岗位津贴0元、住房补助元、工龄工资元、周六加班费0元”,每周工作5天。

年8月20日,甲从A公司离职。

甲离职时,年的年假已休,年的年假未休。

问:甲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答:.62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年休假天数

计算“年休假天数”时,应当从“参加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甲年7月1日参加工作,截至离职时的年8月20日,已满6年但未满10年。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作不足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未休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已过天数”进行折算。

甲离职前,年的“当年已过天数”是天。(注:从年1月1日计算至年8月20日,共天)

所以,未休年休假天数=5天×/=3.17取整数=3天。

(注:这里是直接取整数,不是四舍五入。假设此处算出来的是3.99天,也要按3天计算。)

(3)日工资

计算日工资前,要剔除“加班费”。

甲的月工资为=+0++=00

甲的日工资为,00÷21.75=.77元;

(4)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的%计算

因此,甲离职时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77×3天×%=.62元。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一)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注意:法律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仅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还可以包括其他单位。

比如,甲员工在入职A公司之前,已在B公司连续工作了5个月,则甲入职A公司后,再连续工作7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了。

实践中,一般要求员工提供“连续无中断的”社保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工作”的证据。如果提供不了,则一般认为不符合休年休假的条件

(注:一般不能只提供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而应提供连续不中断的“社保缴费记录”)。

(二)年休假天数(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1.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按照员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2.本人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已过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三、法条原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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