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一、基本案情

某劳动者D某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以调休或轮班”。

后来,D某以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为由,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及“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

但仲裁委经审理,仅同意D某撤回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诉求,驳回了D某的其它诉求。

D某不服,提起了一审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工作6天”为有效约定。只是,在约定“每周工作6天”为有效的情况下,因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故每周6天中,每天的工作时间都不应超过“6.67小时”。即,每周6天中,每天6.67小时以外的工作,要支付%的平时加班工资;每周第7天的工作,要支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基于该认定,及其他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诉求的“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等,但未支持“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D某的仲裁诉求:

1.被告支付年9月2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6元;

2.被告支付年9月2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64元;

3.被告支付年10月1日至年10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54元;

4.被告支付年11月1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09元;

5.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元;

6.被告支付年9月2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补贴元;

7.被告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仲裁裁决:

一、准予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年11月1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09元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一审

D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D某的一审起诉请求:

1.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年9月2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60元;

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年9月2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64元;

3.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年9月2日至年11月2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54元;

4.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元;

5.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年9月2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费元;

6.判决被告依法为原告足额购买社保与住房公积金。

一审判决:

一、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年9月、10月、11月加班工资合计元;

二、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经济补偿金元;

三、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高温津贴元;

四、驳回原告D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一、关于加班工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加班的情况存在争议。被告提交的原告的考勤表没有经过原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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