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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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到了,五一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费。其中,4月29日、30日、5月2日、3日,为休息日或休息日的调休,这期间安排加班的,可以先调休,无法调休的,按%支付加班费;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按%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看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产假期间劳动者是不用上班的,但如果劳动者来上班了,是算正常工作,还是算加班?如果算加班,是按%还是按%发放加班费?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不是问题,但深究起来确实也是问题,检察院、法院对这个问题都有争议呢。

案例来源

案号:()京03民再号

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在产假期间,公司安排杨某工作,工作时间法院酌定20日。杨某主张公司应按三倍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加班工资。

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杨某的主张,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抗诉认为: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对此予以了重申。

原劳动部于年9月制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对于“法定休假日”曾作出明确解释,即“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由此可见,劳动法上的法定休假日与法定节假日并非同一概念,法定休假日除包含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年节纪念日即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外,还应包括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其他法定带薪休假。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是在劳动者法定带薪休假期间安排其提供劳动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三倍的工资报酬。

产假系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障女职工在产期享有休息权的法定休假日,而生育津贴则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获得基本生活费用的社会保障手段,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性支付方式。因此,产假应系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的法定带薪休假。

所以,公司在杨某休产假期间安排其提供劳动,扣除已经向杨某支付的产假工资外,还应向杨某另行支付相应工作时间内的二倍工资。

高院认为: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于年9月制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即法定休假日包括法定节日及法定带薪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法定休假日的范围虽广于法定节日,但法定休假日与婚丧假、年休假不属于包含关系。法定休假日应当是适用于社会不特定公众并为人们所熟知的特定日期,婚丧假、年假等情形因人而异,是对于特定职业或者特定人员、特定时期的休息日,现无明确规定产假属于法定休假日的范围之内。

因此,检察机关主张法定休假日包含法定年节纪念日和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其他法定带薪休假,以及产假期间加班应当发放三倍工资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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