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额管控,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集团及子公司定时工作制员工适用本办法; (二)集团及子公司销售提成类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加班时间 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三、加班原则 (一)集团员工加班原则上只针对拆迁、施工等工作一线而言,后勤服务部门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实行总额控制原则。确遇特、重、险、急、难的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以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事项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考勤时间作为加班依据之一。 (二)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OA上按请假流程填写调休申请),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工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全员临时加班的,须无条件服从。 (四)加班需其他部门配合的,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四、加班的认定 (一)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领导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三)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不满8小时按实际工时计算。 五、加班申请流程 (一)计划内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 1.集团本部:工作日加班需经所在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另需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计加班,并第一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子公司:加班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未设置总经理的,由子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计入加班,并第一时间报子公司综合部、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特殊情况加班 工作日下班之后或节假日因紧急事件、领导临时安排工作任务需加班的,需在接受任务的第一时间填写《加班申请单》,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六、加班处理方式 (一)安排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一律安排调休。 2.员工加班时间可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员工具体调休时间需提前按程序审批。 3.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核发加班补贴 工作日加班工资=应发工资/21.75/8*延时加班工时*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资=应发工资/21.75/8*公休加班工时*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发工资/21.75/8*法定加班工时*3倍。 七、执行原则 (一)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二)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两天内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四)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加班申请表(集团本部); 2.加班申请表(子公司); 3.加班工作情况记录表。 附件1: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pgzp/28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