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7日发布《关于年国庆节放假安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年国庆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请广大市民提前安排好工作生活,节日期间注意安全,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 假期期间 许多职工仍坚守在一线 那么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到底该给多少呢?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作为公休日或公休日的调休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加班天数公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加班天数所谓工资基数,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一种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还有一种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来说,比如职工王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如果单位安排该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那他的日加班工资就应该为:(元)÷21.75(天)×%×1(天)=(元),如果这3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元。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他的加班工资应为:(元)÷21.75(天)×%×1(天)=(元),如果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达到元。这样算来,如果一名职工在国庆这7天一直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就高达元,相当于17天的日工资。 通常情况下,一些单位会在节日期间给员工发红包或过节费等以示奖励,但红包是一种福利,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对于加班工资的理解存在这些误区 01 安排“补休”可拒付加班工资? 年7月,刘某因公司生产需要而被安排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可刘某在次月初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中并没有包含加班工资,遂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认为虽然刘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后已经让其补休,两者相抵之后,刘某无权索要加班工资,刘某为讨个说法而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解读: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仅仅是“休息日”,而非“法定休假节日”,也就是说,“法定休假节日”并不在其列,而刘某追讨的加班费恰恰是国家的“法定休假节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刘某“法定休假节日”的加班费。 02 发放“红包”可少付加班工资? 年9月,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大批订单的生产任务,而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于当天以发放“红包”的形式对加班员工给予了“奖励”。公司对蒋某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以已发放“红包”为由拒绝,蒋某某觉得“红包”中只有50元现金,还没有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发放加班工资。蒋某某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仍然必须向蒋某某等员工发放加班工资。解读:“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故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03 只是“值班”不必付加班工资? 在年春节放假期间,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按期完成交货任务,安排了包括宋某某在内的23名员工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公司说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无权获取加班工资。宋某某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某等的请求后,公司因不服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解读: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某等“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显然不属于值班,公司之举明显属于偷换概念。 04 每月计薪天数30天? 年春节,正在家过节的刘某某等17名员工,突然分别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户提前提货,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并许诺将按国家规定的%支付加班工资。可当大家领到加班工资时却发现被“缩水”了,因公司是按每月为30天计薪天数计算。解读:根据有关规定,加班工资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与之对照,刘某某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元/月÷21.75天×%×3天,即.6元。而按公司的方式计算,刘某某只能获得元加班工资。 来源:劳动午报、工人日报客户端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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